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 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