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照审计、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移民债务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

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和提供担保的;

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民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