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的;
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搬迁后又擅自返迁的;
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的。
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的;
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搬迁后又擅自返迁的;
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