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五十条 国家将三峡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并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