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条 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市、县、区应当接收政府组织外迁和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应当持有迁出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