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六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六条 移民在本县、区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以外的地区安置的,分别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