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二条 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收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