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三峡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