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七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从三峡电站的发电收入中提取一定的资金设立三峡库区建设基金,按照淹没土地(含坝区用地)比例分配给湖北省、四川省人民政府,用于三峡库区建设,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