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三峡库区的搬迁单位和个人,已经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其搬迁前的土地和遗留建筑物一律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移民开发管理机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再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