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和单位,不得擅自返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