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已经批准的新城迁建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不得乱挖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