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需要迁移的城镇提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供应资金和物资等。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对于自筹资金或者使用其他非移民经费提前搬迁的移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经费。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