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三峡工程移民经费从三峡工程总概算中划出,直接纳入国家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国家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实行任期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