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条 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林木,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该林木的所有者可以经依法批准后采伐和销售;不能采伐利用的中、幼龄林和经济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