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八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八条 三峡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统筹规划和迁建。按原规模和原标准建设所需要的投资,按照重置价格,经核定后列入移民经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迁建工业企业的,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