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十条 三峡工程移民,应当在本村、本乡、本市、本县内安置;本村、本乡、本市、本县安置不了的,应当在本省内安置;本省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外迁安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