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199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农村移民应当以发展大农业为基础,通过开发可以利用的土地,改造中低产田地,建设稳产高产粮田和经济园林,发展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渠道,妥善安置。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