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一)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