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