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五条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