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一条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