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刻划、涂污;

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