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十条 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