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