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