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债券账户 第二十四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债券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自营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自营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单独开立自营账户。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