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债券账户 第十九条 债券账户是指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以记载债券持有人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账户持有债券。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载的债券托管余额为准。债券持有人对债券账户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复查并… 第二十一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分类设置、集中管理的原则制定债券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开立债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出申请,且应当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债券账户分为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自营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柜台交易承办银行和其他交易场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可以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代理总账户,用于记载其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可申请注销其账户。申请注销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在确定该账户已无债券托管,且无未到期的回购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质押以及冻结等情形时方可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