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结算服务机构根据与参与者的事先约定,在债券结算日参与者应付债券不足额时,根据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发起的债券借贷指令,受托按照统一规则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匹配,并达成债券融通的行为。集中债券借贷交易达成后,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将相关结算数据传输至交易平台。
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应当确定并公布集中债券借贷业务的可出借债券范围,公布借贷费率、履约保障品范围、折扣率及替换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要求债券结算服务机构对上述业务参数进行评估调整。
参与者进行集中债券借贷业务前,应与债券结算服务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履约保障品管理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