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收回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的,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收回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