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