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收单机构或其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收单机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