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业务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