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