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五条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为特约商户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