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四条 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