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2024年) 函证业务应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的要求实现集中处理。对于1—13项(含附表)规范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到集中办理;因特殊原因对于其中个别项目暂时未能实现集中办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行或总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明确由集中办理机构以外的经办机构办理,并进行清晰公示。对于第14项其他业务,银行能够实现集中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并在总行或总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公布相应事项清单。
函证业务应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的要求实现集中处理。对于1—13项(含附表)规范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到集中办理;因特殊原因对于其中个别项目暂时未能实现集中办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行或总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明确由集中办理机构以外的经办机构办理,并进行清晰公示。对于第14项其他业务,银行能够实现集中办理的,应当集中办理,并在总行或总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公布相应事项清单。
对于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等时效性强的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非集中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现场程序(跟函)。对于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要求进行的跟函,跟函人员信息应填写在询证函“联系人”信息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经授权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跟函人员携带身份证件进行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介绍信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现场办理后直接交付给会计师事务所跟函人员,或在办理后直接邮寄至银行询证函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收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