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明确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落实监管统计法规、监管统计标准及有关工作要求;

组织制定满足监管统计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统计业务制度;

组织收集、编制、报送和管理监管统计数据;

组织开展对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监管统计管理、考评、检查和培训工作,对不按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监管统计数据的进行责任认定追溯;

推动建设满足监管统计报送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

落实监管统计数据安全保护相关工作;

为满足监管统计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各相关部门应承担与监管统计报送有关的业务规则确认、数据填报和审核、源头数据质量治理等工作职责。

银行保险机构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明确统计工作部门,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应至少指定统计工作团队,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