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银行保险机构 监管统计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完善监管统计数据填报审核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将监管统计数据纳入数据治理,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组织架构、工作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实施问责和激励,评估监管统计管理的有效性和执行…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明确并授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归口管理部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统计工作部门应设置监管统计专职岗位。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可视实际情况设置监管统计专职或兼职岗位。相关岗位均应设立A、…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制定并更新满足监管要求的监管统计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制度,在制度制定或发生重大修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包括数据源管理、统计口径管理、日常监控、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考核评价在内的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数据质量责任。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满足监管统计工作需要的信息系统,提高数字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监管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建立全面、严密的管理流程和归档机制,保证监管统计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手段,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指标变化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应用,充分发挥监管统计资料价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