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行政审批与许可证管理适当分离的原则,对许可证进行专门管理。许可证保管、制作、用印等职能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同时建立许可证颁发、收缴、销毁登记等制度。 对于许可证颁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证、收回的旧证、依法缴回和吊销的许可证,应加盖“作废”章,作为重要凭证专门收档,定期销毁。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