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