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