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设立监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对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