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优化董事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履职环境,保障董事监事履职所必需的信息和其他必要条件。

董事监事认为履职所必需的信息无法得到基本保障,或独立履职受到威胁、阻挠和不当干预的,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意见,监事会应当将相关意见作为确定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的重要考虑因素,并将其纳入履职评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