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敏感级及以上数据达到使用或者保存期限后,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删除或者销毁,确保数据不可恢复。终端和移动存储介质内的敏感级及以上数据应当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保受控安全访问,介质报废或者重用时,其存储空间数据应当完全清除并不可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