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敏感级及以上数据清洗转换、汇聚融合、分析挖掘等数据加工活动时,应当采用匿名化、去标识化或者其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数据主体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数据汇聚融合衍生敏感级及以上数据,或者导致数据安全级别变化的,应当及时评估、调整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