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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数据分类分级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数据目录和分类分级规范,动态管理和维护数据目录,采取差异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机构业务及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数据类型包括客户数据、业务数据、经营管理数据、系统运行和安全管理数据等。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其中,一般数据细分为敏感数据和其他一般数据。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级别的时效管理,建立动态调整审批机制,当数据的业务属性、重要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变化,导致原安全级别不再适用的,应当及时动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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