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将操作风险作为本机构面对的主要风险之一,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审批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确保与战略目标一致;
审批操作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将操作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审批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管理职责、权限、报告等机制,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每年至少审议一次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管理报告,充分了解、评估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情况以及高级管理层工作;
确保高级管理层建立必要的识别、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测、报告操作风险的机制;
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审批操作风险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确保建立与操作风险管理要求匹配的风险文化;
其他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