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加强内部控制作为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内部控制措施至少包括:

明确部门间职责分工,避免利益冲突;

密切监测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的执行情况;

加强各类业务授权和信息系统权限管理;

建立重要财产的记录和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机制;

加强不相容岗位管理,有效隔离重要业务部门和关键岗位,建立履职回避以及关键岗位轮岗、强制休假、离岗审计制度;

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重点关注关键岗位员工行为;

对交易和账户进行定期对账;

建立内部员工揭发检举的奖励和保护机制;

配置适当的员工并进行有效培训;

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其他内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