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风险识别、评估结果,实施控制、缓释措施,将操作风险控制在风险偏好内。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业务、产品、流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风险采取控制、缓释措施,持续监督执行情况,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购买保险、业务外包等措施缓释操作风险的,应当确保缓释措施实质有效。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业务、产品、流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风险采取控制、缓释措施,持续监督执行情况,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购买保险、业务外包等措施缓释操作风险的,应当确保缓释措施实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