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风险治理和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操作风险管理专项审计,覆盖第一道防线、第二道防线操作风险管理情况,审计评价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其他审计项目时,应当充分关注操作风险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